現行規范明確了每臺火災報警控制器和聯動控制器的最大地址總數和每回路地址總數,實際應用中,存在較大爭議!
本文解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第3.1.5款要求,處置設計應用中的相關問題!消防檢測儀器網
規范條文:
3.1.5任一臺火災報警控制器所連接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總數和地址總數,均不應超過3200點,其中每一總線回路連接設備的總數不宜超過200點,且應留有不少于額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臺消防聯動控制器地址總數或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型)所控制的各類模塊總數不應超過1600點,每一聯動總線回路連接設備的總數不宜超過100點,且應留有不少于額定容量10%的余量。
主要問題及處置:
一、怎樣理解“設備總數和地址總數,均不應超過3200點”和“每一總線回路連接設備的總數不宜超過200點”?1個火焰探測器通過中繼模塊接入總線回路,是算1個設備還是2個設備?
回答:
1、“設備總數和地址總數,均不應超過3200點”,是指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總數不應超過3200點,且地址總數也不應超過3200點,當每個地址對應一個設備時,可直接計算控制器實際負載的地址總數,無需單獨統計設備數。
2、“每一總線回路連接設備的總數不宜超過200點”,實質是指每回路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總數不宜超過200點,且地址總數也不宜超過200點,當每個地址對應一個設備時,可直接計算每回路實際負載用的地址總數。
3、1個火焰探測器通過中繼模塊接入總線回路,只算計算1個設備。
二、怎樣理解“每一總線回路連接設備的總數不宜超過200點,且應留有不少于額定容量10%的余量”?
回答:本規定是針對設計應用的參數,考慮不同廠家的控制器地址總數和每回路地址總數有別,設計應用中,可按每一總線回路負載的地址總數不宜超過180點處置。
三、設備選型時,每臺控制器的地址總數是否不能超過3200點?每回路地址總數是否不能超過200點?怎樣處置設備地址數和設計地址數的關系?
回答:本條文規定的地址總數是指設計參數,相關產品標準并無類似限定,目前的聯動型火災報警控制器,最大地址總數和每回路地址總數并無限制,實際設計中,每臺控制器負載的地址總數不宜超過3200點,每回路負載的地址總數不宜超過200點,且應留有不少于額定容量10%的余量。
實際上,為確保系統穩定性及通信效果,設備選型時,仍需考慮一定比例的富余容量,每回路的設計地址總數,除滿足上述要求外,尚不宜超過設備每回路最大容量的85%,且應滿足對應設備的相關要求。比如,對于每回路地址總數198點的控制器,即使規范許可的設計地址總數為180點,實際設計地址數仍不宜超過設備每回路最大容量的85%,即不宜超過168點。
四:“任一臺消防聯動控制器地址總數或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型)所控制的各類模塊總數不應超過1600點,每一聯動總線回路連接設備的總數不宜超過100點,且應留有不少于額定容量10%的余量”。依此,報警回路和聯動回路是否需要分開設計?具體怎樣把握?
回答:目前的控制器主要分為火災報警控制器和聯動型火災報警控制器,前者以火災報警功能為主,僅具備簡單的聯動功能,不能接入聯動模塊,通常應用于僅需要報警,不需要聯動自動消防設備的場所;后者同時具備報警和聯動控制功能,回路通常采用報警聯動混編的方式,不單獨劃分報警回路和聯動回路,為目前的主流形式。
依據目前市場情況,聯動型火災報警控制器通常不會單獨區分報警回路和聯動回路,每回路均可報警聯動混編,設計應用中,注意每回路負載的總地址數不宜超過180點,其中的聯動模塊地址數不宜超過90點。
五、“應留有不少于額定容量10%的余量”,是考慮系統穩定性嗎?
回答:應留有不少于額定容量10%的余量,主要是考慮日后變更的可能性,每回路實際地址數與最大地址數比例的問題,由廠家參數確定。
實際設計中,除滿足每控制器地址總數不宜超過3200點,每回路地址總數不宜超過180點的要求外,尚需考慮實際產品容量和設計容量是否匹配的問題,如前所述,每總線回路負載的地址總數同時不宜超過設備每回路最大容量的85%。
六、某廠家控制器總地址數上限為8000點,每回路地址242點,控制器地址總數和每回路地址總數是否可以從寬?比如按產品容量的80%處置?
設計應用中,每控制器地址總數不宜超過3200點,每回路地址總數不宜超過180點,即使控制器每回路容量為242點,每回路地址總數仍不宜超過18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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