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網友在市場監管總局網站公眾留言系統咨詢“關于CMA超范圍出報告的認定范疇界定”的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給予了答復。
尊敬的總局領導,
您好!我想咨詢一下,關于CMA超范圍出報告的認定范疇如何界定?
假如我們公司有CMA資質,在CMA能力范圍外出具的報告,只是加蓋公司的報告章,未加蓋CMA資質章和未使用檢驗檢測專用章的情況下,報告中沒有備注報告的用途僅作為內部僅作為科研、教學或內部質量控制之用”或類似表述,能不能認定我公司超范圍出具報告而進行行政處罰?
您好!留言收悉,針對您的問題,同時根據與您電話溝通所掌握的情況,現答復如下: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第二十一條:“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標注資質認定標志。” 根據《國家認監委關于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若干意見》第九點第二項:“檢驗檢測機構為科研、教學、內部質量控制等活動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時,在資質認定證書確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的,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者證書上可以不標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但應當在報告中注明“僅用作科研、教學、內部質量控制等用途”。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及認可檢測工作的關心與支持! 回復部門: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 時間:2021年12月30日
信息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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