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照明燈具的使用年限一般在4年左右。
如按照規范,可參考DB11/T 1620-2019《北京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規程》5.12.3.3 照明燈具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四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北京地標明確了應急照明燈具的使用壽命是4年。
其次可以參照應急照明燈具說明書要求,因為廠家會根據燈具的光源衰減程度確定一個使用年限。如產品說明有明確使用壽命,達到使用年限應及時更換。國標也有如此的規定,如GB25201-2010《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9.2.7對于使用周期超過產品說明書標識壽命的易損件、消防設備,以及經檢查測試已不能正常使用的火災探測器、壓力容器、滅火劑等產品設備應及時更換。
另外,在維保檢測中發現應急照明燈具有外觀破損、照度達不到要求、性能缺失也應該及時更換。
GB51309-2018《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中地面水平最低照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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